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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善意司机竟然成为被告。法院:免费
作者:bet356亚洲版本体育日期:2025/10/23 浏览:
他请一位熟人搭便车。不料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车内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这就是湖北十堰王先生的遭遇。更让王某愤怒的是,不仅车子受损,搭便车的人还索赔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为什么我的好意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呢?法院将如何判决?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车祸赔偿纠纷案。该纠纷起因于福银高速公路湖北段发生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民警何乔:我们接到报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福银高速1033公里处单向路段交通堵塞。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在路上,导致车上两人受伤。
据警方介绍,司机王某当天驾驶一辆小型车从湖北省十堰市前往武汉。他的两个同事要到武汉出差,所以他们就被王某的车载着。
据现场调查,司机王某右转过早,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王某和两名乘客受伤。王先生没有按照驾驶规则安全、文明驾驶汽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先生的疏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总队办公室民警何乔:经过勘察事故现场,了解受伤乘客和司机的情况。我们确定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不承担责任。
据警方称,车上有两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先生伤势严重,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张先生多次向司机王先生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但王先生均未同意。于是,张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张雷法官:2024年8月,我公司受理了原告张先生提起的民事诉讼。据了解,张先生曾要求赔偿因受伤住院的王先生的医疗费,但王先生始终拒绝赔偿。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另一名乘客因伤势较轻而没有出庭。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就该案发表了意见。那么司机应该支付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张雷法官:原告张先生称,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对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人王某必须承担被告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金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十堰市漳区人民法院张雷法官:法院一直认为被告人王某搭便车是出于善意。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我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张先生在行程中坐在后座,但没有按照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腰带也是自残的根源之一。被告人王某认为,张某的医疗费等费用逾期费用不予补偿。
本案中,法院认为,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免费乘车,两人存在“善意拼车”关系。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雷:“好心出行”也叫搭便车、搭便车。是指经非营运车辆车主或者驾驶人同意,允许乘客免费出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而无赔偿,属于机动车当事人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善意旅行”是符合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友好互助行为。然而,因为由于驾驶汽车极其危险,肇事者在驾驶时必须十分小心,避免通过不当的驾驶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雷:本案驾驶员虽然无故意、无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仍负有注意义务。因此,司机必须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责任。但由于驾驶员是免费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责任。为此,法院判决司机王某承担60%的赔偿金。最终,原告、被告均表示服刑。
评委们认为,善意拼车是助人为乐的美德的体现,值得鼓励。应该鼓励和鼓励,但请记住,安全是在此过程中,意识也应该是重中之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罗红梅:共享出行中的善意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我们要求所有驾驶员和乘客提高安全意识。作为驾驶员,一定要小心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作为乘客,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影响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一旦不幸发生安全事件,双方必须相互理解,并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
最高法院发布诉讼
旅客善意案裁判要点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着眼于一些相对复杂的诉讼情况,以确定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让我们看一下搭便车时受伤的一些例子ng。
骑同事的自行车回家
我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级永久性伤残。
事发时,家住山东省曲阜市的严某下班后正准备回家。偶然的机会,同城的同事刘先生也打算回日本。杨某随后与刘某骑着摩托车回家。
委托庭审律师被告人刘先生:杨先生没有交通工具,下班回家也不方便,所以在路上,所以杨先生要求刘先生送他回家,刘先生同意了。
下午 6 点左右当天,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路口时,与对面顾某驾驶的一辆小车相撞。 ,对两辆车造成轻微损坏。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审判员颜辉:事故发生后,曲阜市公安局交警经认定,刘先生、顾先生开车不安全、不文明,在通过路口时也没有减速。由于事故双方都有过错,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碰撞后两车损伤并不严重,但摩托车翻倒时乘客杨某受伤。
原告杨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碰撞后,摩托车翻倒,压伤了杨某的右腿。当时,杨某行动受限,无法行走。事故双方均有过错。
同事和车主被列为被告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杨随后要求同事刘承担治疗费用。
被告人刘某指定出庭律师。被告人刘某认为自己无偿收养了杨女士,对杨女士有帮助。所以他没有义务补偿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不是我造成的,也不是我故意造成的。这完全是一场意外。我没有义务赔偿你,所以刘不愿意先付治疗费。
谈判失败
伤者起诉索赔22万余元
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向法院起诉同事刘某及车主顾某,要求刘某、顾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工资损失等22万余元。
测试方法
关于职责分工的激烈争论
刘先生带着同事好意,没想到途中却发生了车祸。我不明白为什么我要对hello负责。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刘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争论。
被告人刘某指定出庭律师。我觉得被告人刘某心地善良,乐于助人,我只好特意为他送行。在运输过程中,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虽然有补偿金,但非常难以理解。
那么刘先生是否需要赔偿呢?如果是的话,我应该付多少钱?法官表示,这取决于刘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的“共同善意”标准。 “善意乘车”是指经驾驶员善意许可,乘客搭便车、搭便车或者其他非营业性交通工具的行为。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龚同科:合同是否支付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目的是否是盈利。非商业目的受“商誉共享”法的规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杨某未向被告刘某支付任何赔偿金。被告刘某此行并无谋取利益的意图。
“诚信之旅”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法官表示,“前进的善意意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签订白纸黑字的合同,也没有签署和备案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数时候,这是一种口头协议,类似于朋友聚在一起散步。此外,“诚信”必须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该行动必须是双方事先自愿讨论后同意的,不得强迫。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监察院法官苏浩:“善意分享”本质上是一种友谊行为,也称为善意施予。这是一种不受法律限制、为增进与他人友谊而做出的利他行为。它具有更多的社会和道德属性。
从司机到乘客r
采取高水平的安全和预防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先生载杨女士的行为属于“作为乘客的善意行为”。然而,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刘先生对乘客杨先生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而且这种注意义务不区分有偿和无偿。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 庞同科:无论乘客是否向司机支付一定费用,司机在驾驶时都应该小心谨慎,确保乘客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驾驶汽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时不注意安全,与被告人顾某的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不予赔偿的。责任归属于机动车方的,减轻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顾同科:故意、重大过失是指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明显违法行为。本案中,刘某没有实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符合法律规定“善意驾驶”的明显法律行为,因而减轻了其赔偿责任。
责任有所减轻,但并未免除。
减少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颜先生的总损失15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颜先生14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按50%的事故责任,向颜先生赔偿9467元,刘先生收到余下的费用,需赔偿50%的事故责任。但由于刘先生以“善意旅行者”的身份免费搭乘杨先生的公交车,故刘先生的责任应予减轻。法院判决刘先生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颜先生5680元。 上一篇:文安荆楚192丨李时珍:“冒险家”亲自试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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